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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专题

稿件来源: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12日 10:31 浏览次数:

高校作为教育、科技与人才交汇的重要阵地,承担着大量国家科研任务,也肩负着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重要使命,随着科研经费投入持续增长,如何规范使用经费、守牢科研诚信底线,成为科研管理中关键环节。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强化科研经费使用规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近日公布了部门典型案例,供学习参阅、以案为鉴。

1.利用关联公司转移科研经费

案例1.浙江某高校教师陈某某将其控制的两家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利用职务便利和公司账户,以虚假发票、合同等手段将国家科研经费900余万元套取占为己有。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案例2北京某高校教师李某某伙同他人,利用其科研经费管理便利,通过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3756万元,其中包括课题组他人经费2092万元。相关款项被转入其实际控制公司并投资多家企业。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300万元;同案人张某某被判刑5年8个月,罚金20万元。

2.虚假合同发票套取科研经费

案例3.天津某高校教师严某某与他人合谋,签订24份虚假横向科研合同,金额达1470万元,套取20%配套经费,通过虚开发票报销246万元后,将220万元非法据为己有。严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2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退赔。  

案例4.北京某研究所工程师殷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范某伪造合同、假冒签字、偷盖公章,虚构采购业务,骗取科研经费560万元。其中250万元返还殷某某本人,用于购房、理财及个人消费,另将个人旅游费用4万余元以差旅、会议费报销。殷某某被判刑11年,罚金80万元。  

案例5.北京某高校教师吴某某在担任院长期间,与两家公司签订虚假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学校支付的38万元转入公司账户后换取现金私用。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20万元,退赔款项发还学校。  

案例6.浙江某高校教师吴某某以负责科研项目名义,指使他人虚增合同金额,从中套取科研经费用于个人支出和所控制企业运营。法院查明其通过虚开发票等手段非法套取科研经费581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

3.虚列劳务补助骗取科研资金

案例7.北京某高校教师宋某某将150万元劳务费分50笔支出,其中89.6万元通过借用身份证等方式冒名套取,打入其妻及他人账户,部分人员与课题无关。宋某某还伪造合同和签名应对财务审计,涉嫌骗取国家科研资金。  

案例8.大连某高校教师迟某某通过向学生发放劳务费再回收的方式,套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经费。基金委撤销其项目,追回拨款,取消其5年内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处理。

案例9.大连某高校教师张某某以临时工劳务名义17次报销科研经费25.5万元,未实际发放,全额转入本人账户。其还通过虚增设备采购价格方式套取45万元,用于购买登记于个人名下的越野车。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案例10.天津某高校教师李某某从横向课题经费中为9名研究生每人多发补助500元,再要求学生交回用于课题组聚餐。该行为违反廉洁纪律及科研经费规定,受到党纪处分,违规资金予以退缴。

4.违规报销及私存使用科研经费

案例11.某高校教师高某某在项目报销中,将机票、通信、购物、旅游、物业等个人及家属支出列入科研经费,金额累计42万元。其行为违反财经纪律,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及免职处理。  

案例12.安徽某高校教师胡某某将科研项目工程款通过“预借”方式转入个人账户形成公款私存;同时利用支付时差,购买理财产品谋取私利。其行为造成资金风险,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和降级处理。

案例13.中国农业大学原教授李某侵吞、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套取科研经费。李某伙同张某利用其管理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采取侵吞、骗取、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贪污课题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3756万余元,其中贪污课题组其他成员负责的课题经费人民币2092万余元。上述款项被李某、张某转入李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占为己有,并投资其他多家公司。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张某被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贪污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14.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原副教授严某利用虚构的技术开发合同套取配套科研经费。2019年9月至12月,为套取学校20%配套科研经费,严某与马某某商定,由严某作为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先后与马某某实际控制或介绍的10家公司签订虚构的17份横向科研技术开发合同;同时严某又与另外6家公司签订虚构的7份横向科研技术开发合同,24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470万余元,上述款项作为横向科研经费打入学校账户内。严某指使马某某虚开购买科研材料增值税发票,从学校应当下拨的占合同额20%的配套科研经费中报销,共计报销246万余元。在扣除学校管理费以及未报销的配套科研经费后,严某、马某某共同将配套科研经费220万余元据为己有后俵分。严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发还学校。

案例15.浙江大学原教授陈某某利用关联公司外协转拨套取科研经费。2008年8月至2011年12月期间,陈某某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期间,在申报与中标某重大专项课题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控制的、被夸大科研力量的B公司、C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并将其博士生作为B公司、C公司职员列为课题主要参与人员。陈某某授意其博士生以开具虚假发票、编制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B公司、C公司帐上的国拨经费900余万元冲账套取。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20万元。

案例16.北京物资学院某学院原院长吴某某签订虚假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套取科研经费。2011年至2014年,吴某某在担任院长期间,利用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使用的职务便利,与A公司、B公司签订虚假的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所在单位支付的文献检索费用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转入上述两家公司后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赔38万余元发还北京物资学院。

案例17.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原高级工程师殷某某虚构业务、伪造合同、假冒签字、偷盖公章、公款报销。2014年至2015年,殷某某利用担任某研究所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成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项目组织协调、合同审批与报销业务等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伙同范某虚构十二笔采购业务,采取伪造采购合同、假冒主管领导在报销单上的签名以及偷盖单位公章等手段,先后骗取项目经费共计人民币560万余元。上述项目经费转入范某控制的若干公司账户后,范某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250余万元返还给殷某某,殷某某将其中人民币110余万元用于购买房产、余款用于投资理财和消费支出等。2012年及2014年,殷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将个人旅游费用共计4万余元以差旅费、会议费名义用单位公款报销,据为己有。殷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退赔犯罪所得,发还研究所。

案例18.安徽理工大学教授何某某虚报冒领科研经费。2012年至2014年,何某某未将企业支付的横向科研项目款项转入学校财务,直接交厂家用以预付材料购置款,造成资金风险。2011年至2013年,何某某以多种名义,从科研经费中列支“学生助研补助费”,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向审计人员提供了与事实不符的说明材料。何某某被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教授三级降为讲师八级)处分。

案例19.天津师范大学原教授李某虚开发票报销套现获利。2012年至案发期间,被告人李某在主持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课题以及天津市高校“中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中,利用其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报销套现的手段,从天津师范大学骗取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用于购买个人理财及生活、消费支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7万元。

案例20.北京师范大学原教授张某某虚列劳务、骗取公款、虚列合同价款、非法私用。张某某利用负责国家重点实验室科研实验的职务便利,以支付临时工劳务费的名义,先后分17次套取科研经费共计25.5万元,未实际发放,均与其它实验报销款一同汇入张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用于日常消费。张某某还利用负责无人飞艇遥感平台项目的职务便利,在向某航空科技公司订购航空遥感平台时,与该公司负责人串通,采用虚增合同价款,待货款到账后再由该公司将多余部分返还的方式,骗取科研专项经费45万元,并使用其中的部分费用购买起亚霸锐越野车1辆,登记于个人名下。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案例21.安徽理工大学原教授胡某某公款私存、购买理财产品。2011年4月至2013年9月,胡某某作为安徽理工大学爆破工程与器材研究所项目负责人,在对外承接工程项目过程中,通过预借工程款方式将资金从科研所账户转入个人银行账户,再报销冲账,形成公款私存,给项目资金带来潜在风险。同时利用支付工程费用时间差,用项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当获利。胡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降低岗位等级(教授四级降为讲师八级)处分。

案例22.某高校某处原处长高某某违规报销经费。2007年至2014年期间,高某某利用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其负责的科研项目经费中违规报销机票费、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16万余元,在学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中报销家人机票款、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6万余元。另外,高某某在学校给予科研项目配套的组织实施与奖励费中违规报销旅游费、个人物业费等合计20万余元。高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和免职处理。

规范使用科研经费,是科研诚信的基本底线,也是科研人员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希望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从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牢固树立规矩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守科研道德,共同营造风清气正、求真务实的科研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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