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前,请注意以下事项:
1 洽谈合作前,项目负责人须充分了解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对合同涉及的重要文件、权属证书及资质证明等进行查验;充分论证项目的成熟性、咨询服务的准确性、实施的可行性等关键要素。必要时应要求对方提供以下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当事人依法成立的文件;证明当事人资信状况良好的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明;证明经办人有权代表当事人签订相应合同的授权委托手续等。
2 参与项目投标需要学校授权并提供相关资料时,意向投标人应填写申请表,由所属依托单位核准后,报学校产业技术研究院审批办理。
3 涉及技术秘密的横向合作,应在合同签订前与对方签署保密协议,并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保密条款。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国家和学校保密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 合同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及联系方式,委托事项或合作事项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约计划、进度、期限、地域和方式,研究经费、报酬及支付方式,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风险责任的承担,购置财产的归属,研究成果的归属和分享,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收益分成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结项方式,合同生效时间,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争议解决的办法,名词和术语的必要解释。合同具体内容由项目负责人与对方当事人洽谈约定。
5 对项目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认定为重大科研合同。产业技术研究院、依托单位以及法律咨询办公室可参与重大科研合同的洽谈与协商。其他合同按照一般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6 合同涉及已有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的,应在合同中约定许可使用条款或以书面形式另行签订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具体按照《河南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
7 对于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合同未约定的,职务科技成果由河南工业大学自主处置,学校优先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8 合同中约定的学校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项目到款额的80%。
9 签订的合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学校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予签订立项:项目预算描述不清楚、不合理;无签订日期、履约地点及履行期限;标的内容含糊不清;经费和报酬支付方式及期限不明确;购置财产归属不清晰;知识产权归属损害学校利益;风险责任未明确约定或风险责任全部由学校承担;验收标准、要求及方式不明确,结项方式不明确;无仲裁或诉讼条款、无违约条款或违约条款对学校不利等。
10 未经产业技术研究院同意或授权,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以学校名义与他方签订技术合同。凡无河南工业大学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章)和“河南工业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的合同,学校不予承认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若给学校造成损失,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1 合同争议解决的管辖机构按合同约定执行(应优先约定为学校所属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涉外合同应采用中/英文逐段对照的合同制式。应明确约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原则上应在中国内地。
12 项目实施中有部分研究开发内容需要项目委托方(合作方)以外第三方完成的,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且应签订相应的科研外协合同。外协科研合同中应明确研究任务、成果及购置财产归属、对外支付额度、支付方式、受托方开户银行和账号。外协单位如与项目存在利益关联(包含但不限于外协单位高层管理人员或主要股东为项目负责人及其近亲属或学校正式员工),项目负责人需要提供外协合理性说明。
13 合同中原则上不得约定使用学校的其他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在产品、产品包装或广告等中出现“河南工业大学监制、研制”“河南工业大学专利、科研产品”等内容,以及使用学校校名、校徽、地理标识和主要建筑物图形等。